八 (第2/2页)
不该让庶民百姓看到这些。正如鞋子再新也不能戴在头上,帽子再破也不能穿在脚上,上层人士哪怕罪行再重,也不该使他们受到下层人士的凌辱。
在贾谊看来,就连给上层人士议定罪名都应当像古人那样使用含蓄而文雅的措辞。譬如称贪污罪以“簠簋不饬”为婉语,称淫乱罪以“帷箔不修”为婉语,称为官不称职以“下官不职”为婉语。上层人士若接到处罚的敕令,犯轻罪的人应当“白冠氂缨,盘水加剑”(头戴白冠,以盘盛水,置剑于其上),以示愿自刎以谢罪;犯较重罪行的人应当自缚请罪;犯重罪的人应当向北行再拜之礼,跪而自裁。这不是说上层人士享有免罪的特权,而是说对他们的刑罚应当充分顾全他们的体面。如果天子对待士大夫如同对待庶民一样,那么士大夫难免会以庶民的心态来回报天子了。
毕竟因为去古未远,汉人确实还存有士大夫的礼义廉耻之风,深以对簿公堂为耻,因为一旦对簿公堂,就不得不接受刀笔小吏等卑贱者流的审问和摆布,甚至会在拘押期间受狱吏的喝骂和看管,就算最后得以伸冤脱罪,重回朝堂,但尊严早已经丧失殆尽了。所以高官一旦获罪,无论蒙受多大的冤屈,有廉耻的做法就是不做任何申辩,直接自杀了事。飞将军李广因失道获罪,自刎之前的遗言有所谓“终不能复对刀笔之吏”,这样的心态在汉代是很有典型意义的。
至于与皇帝关系极近的皇亲国戚,就算他们犯罪之后甘愿自杀,皇帝也理应出于亲情、孝道而积极阻拦。所以最好的办法莫过于既尊崇他们的身份,又不给他们犯罪的机会。汉章帝建初二年(77年),外戚重臣马防受命讨伐羌人,第五伦上书劝谏,提出了一个很有技术性的意见:对于皇亲国戚,可以给他们尊贵的爵位,可以使他们富有,但不可以委派官职。因为一旦居官就难免犯错,那时候如果依法制裁就会伤害感情,以亲徇私就会罔顾国法。如今太后仁慈,皇上孝顺,而马防这次西征,万一有行差踏错,处治起来恐怕有伤亲情。(《通鉴》卷四十六)
第五伦的这项建议如果真的形成制度,再辅以贾谊的措施,想来的确会在相当程度上收到他们预期的效果。皇室宗族为天下表率,王公大臣群起而效法,庶民百姓安于和睦的宗族生活,尊者尊之,卑者卑之,各安其分,国家便能在极简的政务里收取不治之治的成效。
后世帝王对此态度不一。儒家气质的帝王会与贾谊心有戚戚焉,致力于打造一个尊卑有序、层次分明的和谐社会,使同罪同罚的原则仅限于同一个社会阶层内部,使乡村社会形成相当程度的宗族自治;法家气质的帝王更喜欢简单的二元社会,即全社会只有上下两个阶级,上层阶级只有帝王本人,其他所有人都属于下层阶级,法律对下层阶级一视同仁,等而下之者就是君主言出令随,君主的意志就是法律。当然,除了帝王的气质与偏好之外,社会结构之现实也是一个有着相当决定性的因素:愈是贵族化的社会,愈是倾向于前者,愈是平民化的社会,愈是倾向于后者。
唐太宗贞观二年(628年),大理寺少卿胡演进呈囚犯名簿,带囚犯列队经过殿前。太宗认出行列中有岐州刺史郑善果,便对胡演说:“郑善果虽然有罪,毕竟品级不低,不宜与其他囚犯同列。以后凡三品以上官员违法犯罪者,不必带来殿前过目,只让他们在太极宫承天门外东西朝堂听候处分。”(卷一百九十二)
之所以出现这样的政策,一方面是因为唐太宗在立国方针上听取了魏徵的意见,以儒家仁道致力于“再使风俗淳”,一方面是因为唐初门阀传统尚在,世家大族享有极高的声望与地位。郑善果恰恰就是世家大族出身,稚龄袭爵,风光无限;郑善果的母亲是著名的清河崔氏之女,言行举止莫不体现着贵族家庭的谨严门风,对儿子的教养也是一整套完善的贵族式教育。科举制度其时虽然方兴未艾,但还远远没有形成“朝为田舍郎,暮登天子堂”的局面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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不该让庶民百姓看到这些。正如鞋子再新也不能戴在头上,帽子再破也不能穿在脚上,上层人士哪怕罪行再重,也不该使他们受到下层人士的凌辱。
在贾谊看来,就连给上层人士议定罪名都应当像古人那样使用含蓄而文雅的措辞。譬如称贪污罪以“簠簋不饬”为婉语,称淫乱罪以“帷箔不修”为婉语,称为官不称职以“下官不职”为婉语。上层人士若接到处罚的敕令,犯轻罪的人应当“白冠氂缨,盘水加剑”(头戴白冠,以盘盛水,置剑于其上),以示愿自刎以谢罪;犯较重罪行的人应当自缚请罪;犯重罪的人应当向北行再拜之礼,跪而自裁。这不是说上层人士享有免罪的特权,而是说对他们的刑罚应当充分顾全他们的体面。如果天子对待士大夫如同对待庶民一样,那么士大夫难免会以庶民的心态来回报天子了。
毕竟因为去古未远,汉人确实还存有士大夫的礼义廉耻之风,深以对簿公堂为耻,因为一旦对簿公堂,就不得不接受刀笔小吏等卑贱者流的审问和摆布,甚至会在拘押期间受狱吏的喝骂和看管,就算最后得以伸冤脱罪,重回朝堂,但尊严早已经丧失殆尽了。所以高官一旦获罪,无论蒙受多大的冤屈,有廉耻的做法就是不做任何申辩,直接自杀了事。飞将军李广因失道获罪,自刎之前的遗言有所谓“终不能复对刀笔之吏”,这样的心态在汉代是很有典型意义的。
至于与皇帝关系极近的皇亲国戚,就算他们犯罪之后甘愿自杀,皇帝也理应出于亲情、孝道而积极阻拦。所以最好的办法莫过于既尊崇他们的身份,又不给他们犯罪的机会。汉章帝建初二年(77年),外戚重臣马防受命讨伐羌人,第五伦上书劝谏,提出了一个很有技术性的意见:对于皇亲国戚,可以给他们尊贵的爵位,可以使他们富有,但不可以委派官职。因为一旦居官就难免犯错,那时候如果依法制裁就会伤害感情,以亲徇私就会罔顾国法。如今太后仁慈,皇上孝顺,而马防这次西征,万一有行差踏错,处治起来恐怕有伤亲情。(《通鉴》卷四十六)
第五伦的这项建议如果真的形成制度,再辅以贾谊的措施,想来的确会在相当程度上收到他们预期的效果。皇室宗族为天下表率,王公大臣群起而效法,庶民百姓安于和睦的宗族生活,尊者尊之,卑者卑之,各安其分,国家便能在极简的政务里收取不治之治的成效。
后世帝王对此态度不一。儒家气质的帝王会与贾谊心有戚戚焉,致力于打造一个尊卑有序、层次分明的和谐社会,使同罪同罚的原则仅限于同一个社会阶层内部,使乡村社会形成相当程度的宗族自治;法家气质的帝王更喜欢简单的二元社会,即全社会只有上下两个阶级,上层阶级只有帝王本人,其他所有人都属于下层阶级,法律对下层阶级一视同仁,等而下之者就是君主言出令随,君主的意志就是法律。当然,除了帝王的气质与偏好之外,社会结构之现实也是一个有着相当决定性的因素:愈是贵族化的社会,愈是倾向于前者,愈是平民化的社会,愈是倾向于后者。
唐太宗贞观二年(628年),大理寺少卿胡演进呈囚犯名簿,带囚犯列队经过殿前。太宗认出行列中有岐州刺史郑善果,便对胡演说:“郑善果虽然有罪,毕竟品级不低,不宜与其他囚犯同列。以后凡三品以上官员违法犯罪者,不必带来殿前过目,只让他们在太极宫承天门外东西朝堂听候处分。”(卷一百九十二)
之所以出现这样的政策,一方面是因为唐太宗在立国方针上听取了魏徵的意见,以儒家仁道致力于“再使风俗淳”,一方面是因为唐初门阀传统尚在,世家大族享有极高的声望与地位。郑善果恰恰就是世家大族出身,稚龄袭爵,风光无限;郑善果的母亲是著名的清河崔氏之女,言行举止莫不体现着贵族家庭的谨严门风,对儿子的教养也是一整套完善的贵族式教育。科举制度其时虽然方兴未艾,但还远远没有形成“朝为田舍郎,暮登天子堂”的局面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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