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    十四 (第2/2页)

是“第一推动”,扮演着上帝的角色。

        牛顿的上帝并不是《圣经》里那位人格化的上帝,时不时站出来为人间主持公义,干涉人类社会的自然进程,而是整个宇宙的触发者,一旦触发,宇宙就会按照他预先设定好的物理法则自行运转。

        朱熹的天理很像牛顿的上帝,它既是宇宙的创造者,又是宇宙内一切规则的制定者。只要顺应这个规则,便会一切顺遂,反之则会步履维艰。

        譬如种田,春种秋收便是合乎天理的,简称“合理”;倘若非要秋种春收,那就不合理了,不合理的事情当然不会有好结果。譬如汉乐府有“高田种小麦,终久不成穗”,小麦不宜种在高田,否则结不出穗子。在理学家看来,“终久不成穗”的原因就在于“高田种小麦”不合理。我们今天常用的词汇“合理”正是理学家这样贡献出来的,原本不是指“合乎理性”,而是指“合乎天理”。

        朱熹对理的论证过程堪称“极广大而尽精微”,简言之,理派生出天地万物,而天地万物在被理派生出来之后,又莫不蕴含着本源之理。表面上看,船能渡江,背后蕴含着船之理,车能行路,背后蕴含着车之理,但船之理也好,车之理也罢,归根结底都能被追溯到那个本源之理。

        于是,用朱熹的话说,万事万物各具其理,是为“分殊”;每个“分殊”之理都是本源之理的具体化,是为“理一”。这就是“理一分殊”的命题,已经属于纯粹的哲学命题了。具体到社会伦理上,人人都生于天地之间,都是天父地母的子女,这是“理一”;而人人都对自己的父母儿女有特殊的爱,这是“分殊”。接下来的推理尤其重要,因为这个“理一”,所以我们才能够推己及人;因为这个“分殊”,所以我们的爱必须从最亲的人开始,渐渐及于遥远的陌生人。

        那么格物致知的意义并不在于深入探究客观世界的真相,而在于从身边细微的事物开始,认识它们所蕴含的分殊之理,然后触类旁通,推而广之,认识到那个终极的天理。

        在认识到终极天理之后,一个人自然会发现原来儒家古圣先贤所教导的那些仁义礼智、三纲五常都是天理的完美体现,都是颠扑不破、毋庸置疑的真理。人人遵行天理做事,好社会自然就会成形。

        如果朱熹能有今天的知识,晓得物竞天择、适者生存才是自然界的真实规律,不知道会生出怎样的感慨呢?事实上人类社会的文明化在很大程度上不是顺应天理的过程,反而是在逆天而行。所以达尔文主义虽然是生物学上的事实,社会达尔文主义却会遭到任何文明社会的唾弃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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